1.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换了老板,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向哪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方式。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但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协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而要求社保现金补贴?
不能。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
7.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依法向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8.单位不提供工资条,合理吗?
不合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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