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了《武汉市青山区审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武汉市青山区审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不予实施的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情形 | 不予实施依据 |
1 | 当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制止无效的,采取封存和通知暂停拨付的行政强制 |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 |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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