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延长《青山区(化工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延长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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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政府办(金融办)
2019年12月10日
青山区(化工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青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青政规〔2019〕1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为规范奖励资金申报程序,保证奖励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的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活动。奖励工作按照“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青山区新设(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或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业务总部等;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批或经区政府准入和认定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持续作出积极贡献的区内非新设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企业)。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适用于在青山区内依法取得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
第四条 落户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1. 新设(迁入)的金融机构(企业)和类金融机构(企业);
2. 新设(迁入)的没有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业务总部;
3. 企业开业后税收贡献达到引进时的预期,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含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下同);
2.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企业)的相关许可文件;
4. 企业出资人信息、实际到位资金的银行凭证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验资报告;
5. 属于区域总部、业务总部的须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出资人信息,母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的决定、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6. 企业纳税情况;
7. 企业信用报告;
8 .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标准
对新设(迁入)的金融机构(企业)和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批的类金融机构,给予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营运资金)1%、最高4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对新设(迁入)的没有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对银行省级、市级分行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省级、市级分公司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期货公司省级分公司奖励50万元;其他机构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的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1. 新设(迁入)的金融机构(企业)和类金融机构(企业);
2. 享受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5年内不得将房屋对外租售;享受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或改变用途。
(二)申请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企业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新购办公用房房产证(购房合同及支付凭证);
4. 企业在享受办公用房补贴期间不对外租售房屋或改变用途的承诺书;
5. 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标准
新设(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新购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其他新设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企业)新购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租赁办公用房的,开业3年内按房租实际支付金额的35%给予补贴,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
对《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色金融功能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开业3年内按房租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贴。
第六条 企业高管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1. 申请人(个人)为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申请人所在企业性质为非国有(国有控股);
3. 申请人年薪不低于30万元。
(二)申请材料
1. 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含高管人员情况介绍);
2. 申请人签字署名的申请书;
3. 营业执照;
4. 申请人任职证明;
5. 申请人工资薪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6. 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
7. 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申报)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开业后3年内按照个人薪酬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经营贡献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1. 新设(迁入)和类金融机构(企业)开业3年内,年度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
2. 区内非新设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3年内对区级财政贡献持续正增长。
(二)申请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企业纳税情况;
5. 企业信用报告;
6. 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标准
新设(迁入)后3年内,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的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企业)区域总部、业务总部,以及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区内非新设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企业)连续3年对区级财政贡献持续正增长的,对其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其中,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20%予以奖励;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万至2000万元(含)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25%予以奖励;年度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及人才发展。
第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入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1. 在青山区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2. 天使基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产业引导基金、公募基金规模达到3亿元。
(二)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4. 管理协议(如自行管理或合伙协议中对管理条款明确约定的,无需提供);
5. 基金到位资金证明材料;
6. 基金公司投资项目的所属领域、企业类型、所在区域的证明材料;
7. 基金募集合法合性说明;
8. 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标准
对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天使基金,根据其对青山区企业项目实际投入的基金规模,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3亿元的产业引导基金、公募基金等,根据其对青山区项目实际投入的基金规模,按0.75%的比例给予奖励(基金规模以实际到账金额扣除政府在引导基金中的出资份额计算)。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须在青山区内依法取得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
2. 在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
3. 异地正常经营的境内、外上市企业迁入青山区注册;
4. 在新三板挂牌;
5. 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不含企业挂牌展示板等非股改板块),且近3年在青山区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含)。
(二)申报材料
1. 上市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湖北证监局《接受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登记表》;《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④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的有关文件;
⑤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确认函及上市架构图;
⑥上市公司迁入青山区的相关证明文件;
⑦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
2. 新三板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完成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④全国股转公司接受申请材料的受理通知书;
⑤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核准挂牌的有关文件;
⑥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
3. 新四板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完成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④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关于核准挂牌的有关文件;
⑤企业纳税情况;
⑥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⑦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政策
对企业在境内上市分阶段给予奖励400万元: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将已上市的企业迁入我区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企业挂牌新三板分阶段给予奖励150万元:对经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全国股转公司核准成功挂牌新三板的,奖励120万元。
对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奖励30万元。
企业成功上市(板)后,对上市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上板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年内对区级财政贡献持续正增长的,按其当年生产经营产生的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50%、30%、20%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及人才发展。
第十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提交奖励申请书,以及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承诺10年内不迁出青山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函,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
(二)受理。每年4月1日、10月1日由区金融办组织、受理企业奖励申报,并进行初审,于当月底前将奖励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审定。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奖励申报复审后,于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
(四)公示。区政府常务会及区委常委会决策审定后,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企业及奖励情况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
(五)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核拨奖励资金。
(六)其它。涉及国家、省、市政策配资的,依据国家、省、市程序审批及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多个奖励事项,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区级支持政策如高出上级政府支持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部分,则高出部分由本区补齐,市、区两级政策不叠加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统计口径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金融、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对企业奖励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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