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3-01921 | 发布日期 | 2023-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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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靓靓蒸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店经营的老姜(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3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在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2街坊35-36栋102号商铺、2层商铺,依法对武汉靓靓蒸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2年10月26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ZXC11-00173),报告显示武汉靓靓蒸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店经营的老姜(生姜)“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64,标准指标为≤0.2。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ZXC11-00173)和《检验结果通知书》(DC22420100003442867)送达至当事人,结果该店已关门歇业,门口张贴有歇业通知,经电话联系,该店员工彭叶于2022年11月15日来我局领取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2月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武汉靓靓蒸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该公司在2022年11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强调日常管理中必须加强检查工作,对供货商严格实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消费者吃到的都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健康的食品,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创建放心餐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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