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2-19500 | 发布日期 | 2022-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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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区医保局2022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项目清单 | 文 号 | 无 |
区医保局2022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项目清单
区医保局2022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项目清单 | |||
序号 | 项目资金名称 | 文件依据 | 补贴标准 |
1 |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群众医后救助资金 | 《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6〕32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民政规〔2018〕2号)《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武政规〔2019〕29号) | 1、提高困难对象门诊救助水平,恶性肿瘤、肾透析、精神病等五大病 ,门诊按照10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为1万元,其他重症(慢性)疾病的自付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5000元。2、提高困难对象住院救助水平,重点救助对象比例为80%,年度救助封顶7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比例为70%,年度救助封顶4万元。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按照政策规定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在医疗机构就诊,按照个人负担费用30%进行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只救助一个自然年。4、原则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救助基数。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的衔接。5、分别核算医疗救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其中基本医疗救助以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作为救助基数;原则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经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作为救助基数。6、A类支出型贫困家庭参照本市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给予救助(低保80%);B类支出型贫困家庭参照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低收入70%)。其中,据实扣减的住院治疗费用纳入补助范围,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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