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2-47845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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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青山区海伦国际三期项目“8·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青山区海伦国际三期项目“8·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8月7日,武汉市青山区海伦国际三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武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8·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工程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为贾岭村K3项目海伦国际三期,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武东东路贾岭村,项目占地面积约56544.3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7343.33平方米,主要由3栋47层高层住宅、1栋38/43层高层住宅、8栋5层叠墅、6栋1层公用变配电房、1栋1层门房及局部1/2/3层地下室组成,建设单位为武汉市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颐公司”),施工单位为武汉中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公司”),监理单位为武汉市青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监理公司”),塔吊单位为武汉市立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本公司”)。事发点位于该项目22#塔式起重机塔身内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8月7日下午14:00左右,塔吊司机魏喜修到达青山贾岭村K3地块项目海伦国际三期工地,先来到距离22#塔吊约20米的物料提升机安全棚内。物料提升机司机万美华和邓桂珍看见魏喜修脸上出了一点汗,就提醒她休息一下,但魏喜修表示没有关系,就直接前往22#塔吊处。
现场监控显示,下午14:16,魏喜修开始攀爬塔吊,攀爬期间在塔身中部休息了一次(时长为2分35秒),于14:20:36到达塔吊操作室下方。14:20:56,魏喜修从塔吊操作室下方向下倾倒,呈翻滚状坠落,最终躺在塔吊下方地面一层钢筋网上(期间身体多次撞击塔身)。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4:33左右,施工主管李同波、水电主管龙艳军和安全主管李亭共同将魏喜修抬出塔身并抬上龙艳军车上,送往武钢第二职工医院进行救治。下午15:24,魏喜修经抢救无效死亡。
8月8日凌晨00:45,区建管站接中拓公司电话报告事故,分别于01:37及02:00向区政府值班室和市城建局质安处进行事故报告。01:36,区应急局接区建管站正式事故报告,于01:50向市应急局总值班室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事故初报;后于03:09向市应急局总值班室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事故续报。
区公安分局、区建管站、区应急管理局、武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督促有关施工单位做好事故善后、舆情管控和整改工作。8月9日,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塔式起重机共33米高,位于22#及24#别墅区区域间,制造单位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品种普通塔式起重机,型号规格QTZ63,投入使用日期2019年08月,设计使用年限15年(性能参数:额定起重量3t,额定起重力矩630KN.m,提升高度33m,工作幅度45m设备品种)。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综合现场勘察及证据材料等,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发当日高温(高温橙色预警信号),下午14:16左右,魏喜修在攀爬22#塔吊前往操作室过程中出现昏厥,从塔吊操作室下方(距离地面22m左右)坠落至塔吊下方地面一层钢筋网上。
(二)间接原因
1.中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岗前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等存在代签的情况,安全资料内业管理不规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不全面,未将塔吊司机操作规程纳入方案中;高温天气作业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查处制止作业人员在高温时段上岗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事故迟报问题。
2.青山监理公司海伦国际三期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不全面,未发现方案中遗漏塔吊司机操作规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高温天气作业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情况未及时要求中拓公司整改。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海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未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费的金额或比例。
2.区城建局针对海伦国际三期项目,开展多频次的安全巡查检查,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传达高温天气相关作业要求,按照市城建系统防范高处坠落方案实施落实,并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包含预防高处坠落整治内容,但未制定区防范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方案,对高温天气下的施工作业检查督导不全面。
3.武东街道办事处针对海伦国际三期项目,开展安全巡查,下达现场检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露天作业,但对该项目的安全巡查检查针对性不强,未发现该项目施工人员违反高温天气下作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六、事故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魏喜修违反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有关规定,在攀爬22#塔吊前往操作室过程中出现昏厥,对事故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中拓公司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中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华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事故迟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中拓公司在安全员离职后,未及时调整补充安全管理人员,由城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查处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4.青山监理公司总监工程师崔文峰,负责项目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5.海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未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费的金额或比例,由城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查处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建议内部处理的人员
中拓公司项目负责人朱亮、安全主管李亭、水电主管龙艳军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区城建局责令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中拓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机制,规范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区域、重点部位、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加强反“三违”(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指挥)作业工作,落实高温等极端天气应对举措,强化攀爬塔吊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编制及执行,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考核,确保生产安全。
二是青山监理公司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统一监理工作标准及流程,落实监理人员技术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严格相关施工方案等资料审查审核,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落实,指导施工单位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海颐公司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安全防护措施费,严格相关施工方案等资料审批,加大项目安全巡查检查频次,跟踪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四是城建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及时发布高温等极端天气预警;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加强检查频次和密度,严查重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建设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提高安全执法检查效能;开展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加强隐患溯源工作;增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力量。
五是属地街道要全面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传达、督导、检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联动,增强安全生产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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