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2-03-18 08:51:27信息来源:青山区税务局字体: [大 中 小]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1.机构概况: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工作动态:税务新闻、通知公告、基层税讯、媒体报道;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落实、政策清理;
4.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在线访谈、图解税收、解读专题;
5.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办税指南、涉税查询、网上办税、纳税咨询、表证单书下载、软件下载;
6.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非正常户公告;
7.自身建设:财政信息、政府采购;
8.公众参与:区人大建议复文公开、区政协提案复文公开、征集调查;
9.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0.建议提案复文公开:市人大建议复文公开、市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11.社会监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信息公开监督保障;
12.其他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
(二)公开方式
1.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网站区局信息公开-青山区栏目(网址为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wuhan/xxgk/qsq/zfxxgk/zfxxgkzn/index.html,下同);
2.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公告;
3.新闻发布会;
4.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办公室是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63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86863903(传真电话)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430080
(二)申请提出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条件中缺上述(1)、(2)任何一条,本机关即可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山区税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链接地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wuhan/xxgk/qsq/zfxxgk/zfxxgksq/index.html)。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信息处理费收取条件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