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2-03-22 10:59:09信息来源:青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汉市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信息公开指南》、《青山区(化工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区生态环境分局编制了《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信息公开指南》,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区生态环境分局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六)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九)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
(十一)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三)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青山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bbtcsh.com/ )网上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区生态环境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一)受理机构
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负责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6316529
传真号码:027-86316529
通信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邮政编码:430080。
(二)申请提出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在线申请。公开权利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区生态环境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咨询电话:027-86363886。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等:
(1)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 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申请的受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