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2-03-22 14:48:46信息来源:青山区水务湖泊局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武汉市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和《青山区(化工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区水务和湖泊局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区水务和湖泊局领导及分工,区水务和湖泊局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以区水务和湖泊局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3.区水务和湖泊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
4.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青山区(化工区)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门户网站(http://www.bbtcsh.com)
(三)公开时限
区水务和湖泊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区水务和湖泊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区水务和湖泊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25号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6842660
传真号码:027-86842659
通信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25号,邮政编码:430080。
(二)申请提出
向区水务和湖泊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水务和湖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青山区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武汉化工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其中,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证明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委托手续),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未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转至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工作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答复。
(1)本机关受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3)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5)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